一、价外费用包括哪些内容?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(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)第十二条规定,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,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、补贴、基金、集资费、返还利润、奖励费、违约金、滞纳金、延期付款利息、赔偿金、代收款项、代垫款项、包装费、包装物租金、储备费、优质费、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。 与此同时,下列项目是不包括在内的: (一)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。 (二)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:1.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;2.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。 (三)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: 1.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,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; 2.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; 3.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。 (四)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,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、车辆牌照费。 二、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? 以延期付款利息为例,销售方收到货款和延期付款利息,应该依据全部金额按照销售货物的税收编码开具发票。 例如,A向B销售货物一批,适用税率为13%,合同约定的含税价款113万,因B延迟付款向A支付利息11.3万元,则A收到的124.3万元,应当全部按照13%计税,开具发票时,选择货物对应的编码,金额为110万元,税额为14.3万元。 有些时候,单独收到价外费用。如果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,必须按照原来销售时开具发票的货物名称和税率开具专用发票。比如延期付款利息,开具发票时,名称可以写成“*货物或服务的商品编码*延期付款利息”。至于“规格型号”、“单位”、“数量”、“单价”栏可不填,也可在备注栏注明是价外费用。 关于价外费用开具发票,价外费用应同主价款编码保持一致,注明价外费用—违约金等,选择与主价款同样地适用税目与税率。无论是开具专票还是普票,和所销售的货物、劳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应保持一致。 同时,销售免税货物,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,应并入销售额,享受免征增值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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